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鑫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09号原告东莞市鑫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争峰。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委托代理人张丽婷。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良。委托代理人贾文彪。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鑫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鑫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5.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532.8元,由原告东莞市鑫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