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樊锡琴与成都大唐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锡琴,成都大唐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938号原告樊锡琴。委托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大唐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长龙桥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原告樊锡琴与被告成都大唐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樊锡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锡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锡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樊锡琴负担。审判员 龙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绯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