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终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希云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希云。委托代理人王虹,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北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桂根,该局法监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崔卫国,该局法监科科员。原审第三人东台市唐洋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旭东,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冬友,东台市供销合作总社法律事务室主任。原审第三人东台市唐洋供销合作社工会委员会。上诉人徐希云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希云以被上诉人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被诉不予工亡认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希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徐希云撤回起诉和上诉。三、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希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施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