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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黎婉玲,香明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委托代理人:符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君,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俊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北明,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亮,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负责人:梁大鹏。原审被告: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ChoiMediaGroupLimited),住所地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百��大群岛)。法定代表人:黎婉玲。原审被告:黎婉玲,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国内地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香明禧,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编号为GEX476660120130049号《授信额度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被上诉人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亦订明该协议属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编号为GEX476660120130049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该贴现协议同样约定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上述约定���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首层,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