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世德与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德,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94号原告赵世德,1954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法定代表人陈根成,主任。原告赵世德诉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世德以“已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世德负担。审 判 长 刘照平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