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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0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阳莱茵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齐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3645号原告:沈阳莱茵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齐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莱茵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莱茵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莱茵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任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