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0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尚敢与被执行人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311-3号申请执行人:潘尚敢,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李福生,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受理潘尚敢申请执行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2)繁执字第00311-2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李福生夫妻名下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春谷山庄XX号楼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繁昌房字006X**号)。2015年10月14日,李红、程泽宇向本院申请以变卖底价(即第三次拍卖底价)803000元购买该房产。本院认为李红、程泽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福生与其妻子梅建平共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春谷山庄XX号楼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繁昌房字006X**号、共有证号:801XXX)以人民币803000变卖给李红、程泽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