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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齐超与张殿君证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超,张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32-1号申请执行人齐超。被执行人张殿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民四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齐超与张殿军债券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殿君所有的潍坊北王数码港C(3号楼)30号商铺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在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租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