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跃先与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刘跃先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960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姣,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跃先。委托代理人齐亚钦,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兽医药品公司)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敏,被上诉人刘跃先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亚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上诉人保定兽医药品公司改制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所持股份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被上诉人的诉请需该股份的持有人参与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祁 峰代理审判员 曲 刚代理审判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