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仁强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强,吴飞禄,林世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28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吴仁强,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吴飞禄,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林世椿,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日制作的(2014)永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吴仁强、吴飞禄、林世椿未能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案件诉讼费义务,至今仍欠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18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仁强、吴飞禄、林世椿的各种收入及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235.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仁强、吴飞禄、林世椿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2235.50元。二、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吴仁强、吴飞禄、林世椿承担。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佳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