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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郑玉美与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美,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郑玉美,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魏军,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郑玉美与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靖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军应支付申请人郑玉美欠款12500.0元,承担执行费88元。现因被执行人魏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靖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新云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