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孙开春、张正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825号申请执行人刘亚东,无业。被执行人孙开春,无业。被执行人张正元,医生。被执行人蒋坤,号码320821198010145315。被执行人赵峰峰,号码320821198105167111。刘亚东与孙开春、蒋坤、赵峰峰、张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5421号民事判决;二、张正元、孙开春、蒋坤、赵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刘亚东17.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正元工资80960元,被执行人孙开春主动履行了49000元,被执行人赵峰峰主动履行了2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开春、蒋坤、赵峰峰、张正元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线索,匀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49960(含2630元执行费)元,尚未执行到位286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中民终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薛同忠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东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