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则昆与何强、张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则昆,何强,张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52号原告:林则昆,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李鸣,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强,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姜林,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琴,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姜林,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则昆与被告何强、被告张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则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则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林则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