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车宝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车宝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被执行人:车宝方,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王鹏飞与车宝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七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车宝方应赔偿王鹏飞16,7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车宝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4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