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赵高社、杨玲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号。法定代表人柴晓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俊鹏,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高社,男,汉族,1955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系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务庄东村**号。被告杨玲玲,女,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户籍系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务庄东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赵高社、杨玲玲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赵高社、杨玲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75元,另275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