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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路建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0号路建玲:你为公诉机关指控路德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判决未认定路德军具有自首情节、未予从轻处罚,量刑过重,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以及程序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路建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丧葬费计算标准、交通费认定金额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路德军的犯罪事实认定准确,量刑结果亦无不当。而且,在原审庭审中,你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当庭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你承担赔偿责任有相应的依据。对于丧葬费计算标准、交通费的认定数额,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