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天资与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2735.8元(人民币,下同)、律师费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