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顺伟与被执行人刘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李某某依据已经生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5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商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