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泰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叁头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国贸泰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叁头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68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泰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屿南三路18号一层B区。法定代表人何东晖委托代理人刘鑫,被执行人厦门叁头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航天路112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罗勇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泰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叁头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454227.32元、利息6359.20元及违约金,支付财产保全费30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晓翔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15.36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16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