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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028号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O座三层一区0010号。法定代表人:董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强,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16元,退还原告115.16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泓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