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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磊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磊窜至长治市城区建东小学附近的天桥上,尾随被害人许某某将其女士包抢走,并恐吓许某某不让其喊叫,后逃离现场。被抢玫红色女式单肩包一个,包内有银行卡3张(均有密码)、本人身份证一张、充电宝1个、户口本1个、钥匙1串。2、2015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磊窜至长治市城区公安局附近,用匕首割断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式包后将该包及平板电脑抢走。被抢女式包价值200元,包内装有价值960元联想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1860元OPPO手机一部,价值2100元健身卡1张,现金72元、100元面值超市购物卡2张、银行卡2张(均有密码)、U盘1个、钥匙1串。破案后,被抢物品由失主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和许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材料、证人李某、关某的询问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劣迹调查表、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张磊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惠园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