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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艳申请执行董洪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董洪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生于1968年,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董洪翠,女,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艳申请执行(2008)涪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董洪翠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洪翠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