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媛与安徽海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23号原告:宋媛,女。委托代理人:刘如东,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海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宋媛诉被告安徽海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媛以被告安徽海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向其交付门面房为由,要求被告向其交付22#-6号门面房,若无法交付按等价值商住楼交付原告并承担违约金8482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交房过渡房78678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名称应为“安徽省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起诉的安徽海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不符,应视为被告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