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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东虎与王发绪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虎,王发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王发绪,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王东虎与王发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各项损失9279.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发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