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文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文青,姜广梅,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文青,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姜广梅,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文青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