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俊才、魏新志等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才,魏新志,王桂林,王福明,王柏林,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张行初字第68号原告:王俊才。原告:魏新志。原告:王桂林。原告:王福明。原告:王柏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玉潮,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建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波,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原告王俊才、魏新志、王桂林、王福明、王柏林因认为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桂林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玉潮;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冯建钟、曲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才、魏新志、王桂林、王福明、王柏林诉称,2014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查处申请函,要求其依法履行对淄博市临淄区稷下合里村村委会和淄博市天华建筑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即擅自违法强推强占原告合法承包地,并在原告承包地上进行非法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告接到原告申请之日起至今已超过60日,并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任何查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被告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查处申请函及邮寄凭证;4、非法施工照片及侵占土地照片。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查处对淄博市临淄区稷下合里村村委会和淄博市天华建筑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擅自违法强推强占原告合法承包地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经核查,稷下街道合里村委会将旧村回迁房发包给淄博天华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是稷下街道合里村委会违法施工,淄博天华建筑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的行为。我局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稷下街道合里村委会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按程序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已履行查处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送书及处置意见、土地违法行为党纪处分建议书及受理回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1-3号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提交4号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原告王俊才、魏新志、王桂林、王福明、王柏林向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村民委员会和淄博天华建筑有限公司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即擅自违法强推强占原告合法承包地,并在原告的承包地上进行非法施工的违法行为。被告经核查认为淄博天华建筑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设住宅楼,于2014年11年26日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4年12月5日予以立案查处。2015年2月5日,被告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2292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予以罚款347935元。被告认为其已履行查处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五原告要求判如所诉。另查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就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向临淄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送书。中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党组亦向临淄区纪委检查委员会提出对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振涛土地违法行为的党纪处分建议。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经核查认为淄博天华建筑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村民委员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设住宅楼违法行为,遂向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予以罚款。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俊才、魏新志、王桂林、王福明、王柏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俊才、魏新志、王桂林、王福明、王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云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年家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