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云忠申请执行刘国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忠,刘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忠,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无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大地基乡者力村委会下村小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6204173516。被申请执行人刘国兰,女,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无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大地基乡者力村委会下村小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5608133524。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17号赵云忠与刘国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