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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立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华瑞源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初字第59号申请人山东华瑞源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成浦,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阳市。被申请人山东开创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开创盛世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伯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莎莎,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朱松松,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申请人山东华瑞源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开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公司)因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华瑞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成浦,被申请人开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莎莎、朱松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华瑞源公司提出申请称,双方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有歧义,特申请确认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被申请人开创公司当庭答辩称,当时拟订合同时,指定济南仲裁委确实模糊。根据管辖条款第二款“若甲乙任一方不能接受仲裁结果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很难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华瑞源公司(甲方)与开创公司(乙方)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页。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若甲方任一方不能接受仲裁结果,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网站建设合同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证据的形式要件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若甲方任一方不能接受仲裁结果,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该约定有效。华瑞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瑞源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