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加瑞与袁满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瑞,袁满昌,周文泉,重庆市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500号原告董加瑞。委托代理人刘彦林、赵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满昌。委托代理人王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泉。被告重庆市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加瑞与被告袁满昌、周文泉、重庆市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加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加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