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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加瑞与袁满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瑞,袁满昌,周文泉,重庆市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500号原告董加瑞。委托代理人刘彦林、赵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满昌。委托代理人王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泉。被告重庆市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加瑞与被告袁满昌、周文泉、重庆市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加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加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