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定杨与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何定杨,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俊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景,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超,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何定杨诉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定杨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定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定杨负担。因原告所诉案件属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蒋 红审 判 员 孔 颖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