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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2740号陈振亮诉青岛正品钢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忠军票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740号原告陈振亮,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张军,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品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王延贞。第三人罗忠军,男,38岁,住址XXX。原告陈振亮诉被告青岛正品钢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忠军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振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1050元,退还10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