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00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燕东与陆稼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东,陆稼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833-1号申请执行人朱燕东。被执行人陆稼桐。朱燕东与陆稼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朱燕东为陆稼桐代为归还殷晓磊的借款10万元,朱燕东同意陆稼桐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2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2万元;二、若陆嫁桐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朱燕东有权按照总额10万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部分之余额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陆稼桐负担。该款朱燕东已预交,由陆稼桐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朱燕东。因被执行人陆稼桐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朱燕东申请执行,���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陆稼桐下落,未查找到其有土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执行中,陆稼桐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2220元。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能找到陆稼桐,陆稼桐已部分还款,本案由其自行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要求其到庭书面确认,其至今未到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