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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明德与梁永全、周丽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德,梁永全,周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曾明德。被执行人梁永全。被执行人周丽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永全存放在梁海飞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3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