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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纪洪、李一、朱正欢、梁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09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王纪洪,男,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李一,女,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朱正欢,男,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梁强,男,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纪洪、李一、朱正欢、梁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耿闫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