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承德大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杜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李春英被告承德大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楠,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郭超,经理。被告杜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与被告承德大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杜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英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李春英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