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大明、胡青芝、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安徽皖银植物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森韵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郭超、郭飞、魏柱银、张俊华、陈同铸、曹成存、靳国长、刘冬琼、魏星、汪婷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大明,胡青芝,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安徽皖银植物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森韵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郭超,郭飞,魏柱银,张俊华,陈同铸,曹成存,靳国长,刘冬琼,魏星,汪婷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93-1号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方庆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娜,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大明,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胡青芝,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魏柱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皖银植物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陈同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华新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森韵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超,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郭飞,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魏柱银,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俊华,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同铸,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曹成存,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靳国长,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刘冬琼,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魏星,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汪婷婷,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等值财产。现因审理案件需要,应解除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大明、胡青芝、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安徽皖银植物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森韵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郭超、郭飞、魏柱银、张俊华、陈同铸、曹成存、靳国长、刘冬琼、魏星、汪婷婷银行存款650万元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