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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君与管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856号原告于君,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金亮,男,出生不详,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于君与被告管金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于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