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君与管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856号原告于君,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金亮,男,出生不详,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于君与被告管金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于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