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宏印与滦南县长凝镇后苏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周宏印。被告:滦南县长凝镇后苏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东,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印与被告滦南县长凝镇后苏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宏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宿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