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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初字第1504号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6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美玲审 判 员  石耀辉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