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滕某、崔某与庞某甲、庞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崔某,庞某甲,庞某乙,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滕某,农民。原告崔某,农民。被告庞某甲。被告庞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崔某诉被告庞某甲、庞某乙、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刘昌波人民陪审员 蔡耿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