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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贾子峰与楚纯、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子峰,楚纯,闫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贾子峰,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楚纯,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富区市政设施管理处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闫丽,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富区联通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子峰与被执行人楚纯、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子峰于2015年9月1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楚纯、闫丽给付借款42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贾子峰与楚纯、闫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楚纯、闫丽给付贾子峰借款42500.00元;二、本次到期款42500.00元,每月给付2000.00元(被执行人楚纯、闫丽应欠马英林欠款经法院调解从工资款中每月给付1000.00元待此欠款付清止,楚纯的全部工资偿还此借款);三、楚纯、闫丽每月给付贾子峰2000.00元,至此款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