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雪亮与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亮,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王雪亮。委托代理人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其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亮诉被告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6元,减半收取9183元,由原告王雪亮负担。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贾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