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新民与惠州市立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新民,惠州市立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肖新民。委托代理人:欧惠忠,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挺,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立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沥林镇岭背村。法定代表人:谢立飞。第三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法定代表人:马显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新民诉被告惠州市立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新民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新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8元(缓交),由原告肖新民负担。审 判 长 赵顺喜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人民陪审员 李泽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