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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市莱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莱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温州市莱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10号西首后半栋。法定代表人:陈丰。委托代理人:谢剑敏,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乐工业区西路14号东首。法定代表人:项宪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莱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莱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温州市莱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