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8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抒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