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娄焕忠与金岩平、麻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娄焕忠,男,生于1958年1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金岩平,男,生于1962年6月26日,回族,住济南市。被告麻兴霞,女,生于1962年8月13日,回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焕忠与被告金岩平、麻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焕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娄焕忠以被告金岩平、麻兴霞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娄焕忠负担。审判员  冯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