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德美隆合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唐蓉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保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德美隆合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唐蓉丽,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国秀家园H6栋2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1857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47294元、执行费3609.4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敉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