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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保字第2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俊晓与李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22497号申请人刘x,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x,北京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x,男,1981年5月9日出生。申请人刘x与被申请人李x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x名下车牌号为京x车辆的登记档案。申请人刘x自愿提交3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x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车辆的登记档案。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芬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