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现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现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莲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定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另案并案执行,对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调查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定书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