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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治远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鼎洋正邦科技有限公司、王卓见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治远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鼎洋正邦科技有限公司,王卓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20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治远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周定虎,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鼎洋正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顾一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卓见,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成都治远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7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0200元,执行费3953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治远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鼎洋正邦科技有限公司、王卓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更多数据: